【導讀】:申請者將被要求提呈記載有學歷及職業(yè)的戶籍復印本、履歷書及最終學歷證書、“日本語能力試驗”或“日本留學試驗”成績證明書、銀行存折(有清楚列明出入賬項的月結單類資料)、負擔經(jīng)費者的在職證明書等。
申請者或其代理人預先在日本國內的地方入國管理局及分局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后,本人再到大使館申請簽證。申請者將被要求提呈記載有學歷及職業(yè)的戶籍復印本、履歷書及最終學歷證書、“日本語能力試驗”或“日本留學試驗”成績證明書、銀行存折(有清楚列明出入賬項的月結單類資料)、負擔經(jīng)費者的在職證明書等。
其中,日語能力的證明如下:
1,大學(日語別科生除外)如在需要接受日語作為媒介語講課,或研究指導的情況下,其日語能力需要具有“日本語能力試驗”2級(學習時間不少于600小時)以上或“日本留學試驗”(日語讀解、聽解及聽讀解總分)200分以上者。
2,日語別科及日語教育機關:相當于具有“日本語能力試驗”4級(學習時間不少于150小時)以上者。
3,專修學校生(純用日語教育的除外):具有“日本語能力試驗”2級以上或“日本留學試驗”(日語讀解、聽解及聽讀解總分)200分以上或在日本法務大臣公告所指定的日語教育機關接受過6個月以上的日語教育,或在學校教育法第一條所規(guī)定的學校(幼稚園除外)接受過一年多以上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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