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百年來,德國的法學高等教育培養(yǎng)出了大批優(yōu)秀人才,為德國法學的繁榮和法制的發(fā)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德國的法學高等教育體系也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關(guān)注。很多國家在借鑒和學習以德國為首的大陸法系的立法、司法制度的同時,也不同程度地承襲了德國式的法學教育理念和教育體系。例如,日本法學教育課程設置、培養(yǎng)模式直接移植了德國體制,舊中國的法學教育也與此類似。新中國成立以來,法學高等教育幾經(jīng)沉浮,現(xiàn)在仍處在不斷的摸索、改革之中。與此同時,德國的法學教育受英美法國家,尤其是美國的影響,近幾十年中也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那么,與我國現(xiàn)行的法學高等教育相比,德國制度究竟有哪些值得研究和借鑒的特點呢?筆者在本文中試圖簡要地介紹、分析德國法學高等教育中的幾大特點及其對我國高等教育的借鑒意義。
一、免試入學
德國大學不實行類似于我國的入學考試制度,但也不是可以隨便進入的。德國的中學生在最后一學年要進行畢業(yè)考試(Abitur),考試成績作為大學錄取的重要標準。由于德國高等教育可以接受的學生名額比較多,一般高中畢業(yè)生向大學遞交申請、獲得批準后都可進入自己的志愿專業(yè)學習。不過,法學作為熱門專業(yè),名額比較緊張,申請者眾多,競爭激烈。高中階段成績稍差的學生須等待一個學期、甚至更長的時間方可入學。
法學博士階段也采用免試入學的方式。比如在柏林自由大學法學院,通常情況下,申請人只要通過了第一次州法學考試,并找到了愿意指導其完成博士生論文的導師,基本上就算是入學了。在形式上,導師將報請院長批準,并頒發(fā)博士生錄取通知(Promotionszulassung)。
上述過程其實也是德國大學法學博士生錄取的典型模式。當然,各個大學在細節(jié)處理上還是略有區(qū)別的。例如,蒂賓根大學要求申請人正式提交附有論文計劃的入學申請書,是否錄取由法學系討論決定。另外,就法律專業(yè)而言,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規(guī),各州的第一次州法學考試的內(nèi)容和方式也有很大差別,因此,許多大學的法學院要求申請人在申請就讀博士學位前,須具有在該校學習或工作的經(jīng)歷。例如,漢堡大學要求除特殊情況外,申請人至少要在該校學習過兩個學期;特里爾大學法學院規(guī)定,“如果申請者在特里爾大學法學院擔任過科研或教學助手,則可免除對其在特里爾大學法學院的課程和學習要求?!雹俚牵懊庠嚾雽W”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目前,在我國的高等教育領域推行“免試入學”顯然為時過早,但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時代的臨近,高校入學率不斷攀升,我們在招生方式上也應該更靈活一些,根據(jù)不同學校、不同專業(yè)的特殊情況采用不同的招考辦法。特別是法學博士學位,因為其具有較高的學術(shù)功底要求,申請人的水平往往不是一紙試卷能夠反映出來的。所以,我國今后招收法學博士生,可以參考德國等國的實質(zhì)性申請法,即除了考試成績外,更多地考慮申請者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其提交的論文寫作計劃、其個人陳述中對所做研究的綜述,等等。
德國大學不實行類似于我國的入學考試制度,但也不是可以隨便進入的。德國的中學生在最后一學年要進行畢業(yè)考試(Abitur),考試成績作為大學錄取的重要標準。由于德國高等教育可以接受的學生名額比較多,一般高中畢業(yè)生向大學遞交申請、獲得批準后都可進入自己的志愿專業(yè)學習。不過,法學作為熱門專業(yè),名額比較緊張,申請者眾多,競爭激烈。高中階段成績稍差的學生須等待一個學期、甚至更長的時間方可入學。
法學博士階段也采用免試入學的方式。比如在柏林自由大學法學院,通常情況下,申請人只要通過了第一次州法學考試,并找到了愿意指導其完成博士生論文的導師,基本上就算是入學了。在形式上,導師將報請院長批準,并頒發(fā)博士生錄取通知(Promotionszulassung)。
上述過程其實也是德國大學法學博士生錄取的典型模式。當然,各個大學在細節(jié)處理上還是略有區(qū)別的。例如,蒂賓根大學要求申請人正式提交附有論文計劃的入學申請書,是否錄取由法學系討論決定。另外,就法律專業(yè)而言,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規(guī),各州的第一次州法學考試的內(nèi)容和方式也有很大差別,因此,許多大學的法學院要求申請人在申請就讀博士學位前,須具有在該校學習或工作的經(jīng)歷。例如,漢堡大學要求除特殊情況外,申請人至少要在該校學習過兩個學期;特里爾大學法學院規(guī)定,“如果申請者在特里爾大學法學院擔任過科研或教學助手,則可免除對其在特里爾大學法學院的課程和學習要求。”①但是,“免試入學”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目前,在我國的高等教育領域推行“免試入學”顯然為時過早,但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時代的臨近,高校入學率不斷攀升,我們在招生方式上也應該更靈活一些,根據(jù)不同學校、不同專業(yè)的特殊情況采用不同的招考辦法。特別是法學博士學位,因為其具有較高的學術(shù)功底要求,申請人的水平往往不是一紙試卷能夠反映出來的。所以,我國今后招收法學博士生,可以參考德國等國的實質(zhì)性申請法,即除了考試成績外,更多地考慮申請者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其提交的論文寫作計劃、其個人陳述中對所做研究的綜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