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駐海外使領館對任何簽證的申請,都有絕對的決定權。如果簽證申請被領事官以某種理由拒絕,申請人沒有正式申訴權和申訴渠道。但申請人被拒絕后,仍有重新申請的權利。美國領事館官員若拒絕發(fā)給簽證,一般都會在面談結束時口頭告知拒簽的原因,或發(fā)給申請人一份預先印好的書面通知,說明拒簽的原因,或告訴申請人再次來申請時需要重新提供哪些材料和證據(jù)。
1、214(b)移民傾向
如果收到的是一份214(b)書面通知,是認為你有移民傾向。美國移民與國籍法,要求領事館假定所有申請人都有移民傾向,并對任何企圖去美國作永久居留的非移民簽證申請予以拒絕。而你在此次申請中,未能表明你在國內具體緊密的經(jīng)濟、社會及家庭聯(lián)系,能確保你結束在美的訪問后離開美國,即無法使領事官相信你沒有移民傾向。
2、212(a)不夠經(jīng)費
如果收到的是一份212(a)書面通知,是領事官認為你未能證明你在美訪問或學習期間,有足夠資金維持生活或學習。
3、221(g)補充材料
如果收到的是一份221(g)書面通知,是要求你提交補充材料。領事官還未對你的簽證申請做出最終決定,一般都不視為被拒簽。只要重新備齊了所需要的材料,可再次提出申請,其簽證申請費不需再次交納。